依据国内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打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打劫罪的处罚有两个法定刑幅度,一是较低的法定刑幅度,适用于一般情形的打劫罪,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一个是较重的法定刑幅度,适用于具备法定的八种紧急情形之一的打劫罪,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内刑法第263条规定应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八种紧急情形为:
(一)入户打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打劫的;
(三)打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打劫或者打劫数额巨大的;
(五)打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职员打劫的;
(七)持枪打劫的;
(八)打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另外,国内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和第269条规定“犯偷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这两种打劫罪,没其他紧急情形的,应综合全案情节,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为基础,裁量决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打劫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2000.11.22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打劫犯罪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打劫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的若干问题讲解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打劫”,是指为推行打劫行为而进入别人生活的与外面相对隔离的住所,包含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合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子等进行打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偷窃,因被发现而当场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打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打劫”,既包含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客职员推行的打劫,也包含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职员推行的打劫。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打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打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顾客的资金等。
打劫正在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打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打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偷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实行。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打劫”,是指行为人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打劫的行为。“枪支”的定义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推行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