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法推行前订立的、形式上有欠缺的遗嘱,假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2、继承人、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同经营的合作伙伴,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遗嘱人未保留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置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分配原则;继承人是不是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状况确定。
4、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是国家、集体或别人所有些财产,遗嘱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5、遗嘱生活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6、公民遗嘱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7、遗嘱人立遗嘱时需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即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8、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后所立遗嘱为准,没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9、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可以履行,而继承人、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同意义务时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的意愿履行义务,同意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