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期望他们能完全同意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①要约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需要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需要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约。假如没包括合同的主要条约,受要约人很难做出承诺,即便做出了承诺,也会由于双方的这种合意不拥有合同的的主要条约而使合同不可以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需要明确,而不可以含糊不清,不然没办法承诺。b.要约需要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②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质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能在事先未声明的状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不然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不是实质获悉要约的具体内容。比如,要约以电传方法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将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③要约的失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公告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拒绝要约的公告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法明确能知要约人不同意该要约。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目、水平、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址和方法、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办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公告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公告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能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觉得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筹备工作。④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有什么区别。二者有什么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公告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公告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公告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⑤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他们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要约缴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期望别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c.要约邀请只不过引诱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须未给善意相对人导致信任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通知、招标通知、招股说明书。
什么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公告的方法作出,但依据买卖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①承诺的条件:a.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民表示并不是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b.承诺的内容是赞同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国内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了灵活处置,允许承诺作出很多实质性变更。c.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法作出的,应当准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对话方法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②承诺迟到的效力。a.因承诺自己缘由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无效,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越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地公告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b.因非因为承诺人自己缘由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有效。《合同法》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根据一般情形可以准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缘由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越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准时公告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越期限不同意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铲。”③承诺的效力。承诺公告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无需公告的,依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需要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址为合同成立的地址。④承诺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所做的回话不发生法律效力:a.承诺撤回。承诺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公告应当在承诺公告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公告同时到达要约人。b.承诺逾期,要约方没认同其为承诺。